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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2024-04-24 16: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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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为满足全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均衡发展、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完善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以文明创建为抓手,围绕创建国家中心城市目标,着力加快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全民健身工程覆盖面,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建设“民生更爽”长沙。

  (二)目标任务。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加强城乡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建设与管理全民健身设施。按照“为民服务、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群众受益”的原则,分区、分片就近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打造城市十分钟、农村三十分钟健身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工程长效机制,确保全民健身设施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功能,促进全市人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彩票资金或者社会力量投资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1.各级人民政府将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2.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预留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3.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农村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应考虑农村实际。各级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或农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保障全民健身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

  4.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要求配置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全民健身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全民健身设施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审批通过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和配建标准。

  2.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建设标准,并督促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应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要因地制宜配建与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3.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外地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求,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

  1.支持组织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和建设用地兴办全民健身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全民健身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全民健身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支持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结合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及区域特点,充分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空闲地等闲置资源,改造建设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合理做好城乡空间的二次利用。

  3.鼓励利用社会资金,结合城市主体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景区和新农村的规划与建设,合理利用景区、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及空置场所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5.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市)采用PPP模式搭建经济实用的拆装式或装配式体育场馆,增添大型场馆服务全民健身功能。

  1.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器材配置选择要兼顾功能性、合理性和多样性。鼓励推广多功能、季节性、可移动、可拆卸、绿色环保的健身设施。

  2.全民健身器材采用代为采购的方式,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集中代为采购后,交付到各基层单位使用。基层街道、乡镇及各有关单位对照条件,向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由市、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集中代为采购,再统一验收交付。

  4.器材安装由中标供应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安装的场地要符合国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距离地面高度超过60厘米的云梯、单杠、双杠、肋力架、秋千等室外健身器材应设置草地、沙层、土层、塑胶等着陆缓冲层。

  5.器材安装后,经项目组织实施的体育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全民健身设施建成后,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功能和活动须知告示牌,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服务电话和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8.街道、乡镇及相关单位年初对需要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进行统计和实地调查,并向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填报年度器材配置申请表。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申报配置的器材进行实地调查后,制定年度辖区全民健身器材配置计划并报市体育局。

  1.全民健身设施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组织实施,对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地的社区、行政村或相关单位被确认为全民健身设施产权单位的,应将全民健身设施纳入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负责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按照资产权、使用权、维护权统一的原则,明确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

  3.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应从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中聘请至少1名专(兼)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使用。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员的聘用,由本人申请,所在街道、乡镇推荐,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体育局备案,实行一年一聘。

  4.各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应聘请1名志愿者或兼职信息员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发现健身设施存在问题,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文体站报告。志愿者或兼职信息员应在各社区及行政村的常住人口中产生,由本人申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实行二年一聘。

  1.全民健身设施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其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其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改建、扩建、拆除和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但改建、扩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重建不得少于原有规模;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按规定择地重建。迁建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2.各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体育设施的改建、扩建、拆除和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

  1.公共财政投入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有收费,应明确收费项目与范围,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2.公共体育场馆应主要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应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使用功能。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以外的室内辅助设施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经营范围仅限与全民健身活动直接相关的服务项目,并且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使用功能。公共体育场馆低收费与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3.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经费补助raybet最佳电子竞技平台、提供体育器材和设施维护服务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支持。

  1.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民健身设施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等信息服务。

  2.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因维修等原因暂时停止开放的,应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一)经费保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更新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全民健身器材由体育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分配情况和相关规划,按比例、分年度投入或购置。鼓励和提倡基层单位筹集、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全民健身器材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实行采购时,将安全使用年限和维修时间纳入中标企业的保修服务范围。除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外,市政府每年从全民健身经费和体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更新,各级政府应参照上年度上级下拨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含器材)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安排建设与更新资金。全民健身设施保修期过后,设施产权所在地政府负责设施维护维修的全额经费。

  (二)政策保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财政、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或者优惠。全民健身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等的价格,按照公益公用事业标准执行。

  (三)组织保障。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全民健身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统筹规划,并对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将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为民办实事工程,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依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区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和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效果评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评估体系,每年对全民健身设施效率进行评估,对全民健身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估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对街道、乡镇体育设施管理员依据考核结果各地应分档次给予适当补助。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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